可以,但有严格条件,并非医生可以任意突破药品说明书。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一、什么是超说明书用药?
通常是指实际用药在适应证、适用人群、剂量、给药途径或者疗程等方面,超出药品说明书明确的范围。
超说明书用药不等于使用假药,也不当然等于用药错误;是否合理、合规,需要结合具体用法和患者情况判断。
二、需要重点审查哪些条件?
| 审查事项 | 主要内容 |
|---|---|
| 特殊诊疗需要 | 是否存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 |
| 循证医学依据 | 有关用法是否有适用的研究、指南等证据支持,而非仅凭个人习惯 |
| 明确知情同意 | 是否向患者解释相关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 |
| 医疗机构管理 | 是否落实管理制度,对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
| 安全监测 | 是否根据药物和病情,评估风险、监测疗效及不良反应 |
有文献支持或者患者签了字,都不能单独替代其他必要条件。
“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也不宜机械理解为必须完全没有其他药物。应结合疗效、安全性、禁忌证及患者实际情况作专业评估。
三、应当向患者说明什么?
通常应让患者理解:
- 哪个方面超出了说明书范围;
- 为什么建议采用这种用法;
- 有哪些专业依据及不确定性;
- 预期获益和重要风险;
- 是否存在其他合理选择;
- 需要哪些监测,以及可能涉及的费用问题。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要求“明确知情同意”,并未在该条中统一写为必须采用某一种文书形式。但其他规定、具体项目或者适用管理制度要求书面同意的,应当遵守。
充分说明、如实记录并取得相应同意,比笼统写一句“患者同意用药”更重要。
四、是否每次都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批、备案?
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审核用药适宜性;具体是否需要药学评估、委员会审批或者备案,应核实适用的专门规定和机构制度。
如果实际属于临床试验或者医学研究,还应遵守相应准入、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规则,不能以“超说明书用药”替代研究程序。
五、超说明书用药造成损害,医院一定赔偿吗?
不一定,需要区分:
- 用药是否符合条件;
- 是否履行说明和同意义务;
- 剂量、操作及监测是否适当;
- 患者损害是否由有关过错造成;
- 是否存在其他致害因素。
超说明书不当然证明有过错,治疗有效也不当然证明全部程序合法。 对管理或者告知问题的处理,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也应分别分析。
六、患者有疑问,可以如何核查?
可以向医生询问具体超出说明书的内容、采用理由、替代方案及监测安排,并依法保存处方、医嘱、病历、告知材料和费用凭证。
存在争议时,可以向医院药学部门、医务部门咨询;涉及专业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不要仅凭说明书与处方不一致就自行停药、减量或者换药,应及时与接诊医生确认调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