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患者因医疗损害及相关治疗无法正常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计算误工费,主要看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有工作不等于一定存在误工损失,没有固定工资也不等于不能获得赔偿。
一、误工费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
| 收入情况 | 计算规则 |
|---|---|
| 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 无固定收入 | 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
| 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需要先确定适用的收入标准和误工期限,再计算相应损失。不存在所有患者统一适用的“每日误工费标准”。
二、误工时间怎样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患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并结合病历、病情、工作性质及实际恢复情况审查。
患者可以保存住院记录、出院医嘱、休假证明、复诊记录等材料。住院时间不一定等于全部误工时间,出院后确需休息的,也可以依法评价。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应当确有持续误工的依据,不能因为伤残鉴定较晚,就把期间所有时间自动计入。
医疗损害案件还应区分:原有疾病正常治疗本就需要的休息时间,与医疗损害新增或者延长的误工时间。
三、有固定工资,怎样证明实际收入减少?
可以结合以下材料证明:
- 劳动合同、任职或者用工资料;
- 损害发生前后的工资单、银行流水;
- 考勤、请假及工资扣发记录;
- 单位出具的收入减少说明;
- 与争议有关的纳税等资料。
仅有一份写明月工资的证明,未必能够证明实际损失,还需要与工资发放、扣减情况相互印证。
如果休息期间工资全部照常发放,且没有其他可证明的收入减少,不能直接按全额工资计算误工费。奖金、绩效等是否计入,应审查是否确因误工减少。
四、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怎么计算?
可以通过经营、接单及收款资料证明劳动收入和收入变化,例如合同、订单、平台结算记录、银行流水、账簿及纳税资料等。
**营业额不等于个人收入,也不等于误工损失。**应当区分经营成本、其他人员贡献,以及患者本人无法工作造成的影响。
适用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者相近行业工资标准时,也需要说明实际从事的工作、行业及误工事实,不能仅因没有工资流水,就任意选择较高标准。
五、可以举一个计算例子吗?
例如,患者有固定收入,证据能够证明:
- 因医疗损害需要连续休息两个月;
- 每月实际减少收入6000元;
- 该减少与涉案医疗损害有关。
则误工损失可以计算为:
6000元 × 2个月=12000元。
这只是计算示例。最终赔偿还需结合医院依法承担的责任范围确定。
如果采用日标准,应明确收入标准、折算方法和误工天数,避免把月工资、工作日与自然日混用。
六、退休人员或者没有收入的人,可以主张吗?
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排除误工费。
退休后仍从事有报酬劳动,并因医疗损害产生收入损失的,可以依法主张。但正常发放、没有减少的养老金,不能直接作为误工损失。
对于没有实际劳动收入的人,也不能仅凭住院、休息就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应当审查是否确有收入损失,而不能把“无固定收入”与“没有收入”混为一谈。
七、家属请假照顾患者,也算患者误工费吗?
一般应当在护理费项目中审查。
家属因必要护理减少的收入,可以结合护理需要、人数、期限及收入情况,依法确定护理费,不能再把同一损失重复列为一份家属误工费。
整理赔偿清单时,应将患者误工费与护理费分别计算,并让每项金额都有对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