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通常用于描述诊疗过程中,因患者病情异常、特殊体质或者医学技术局限等因素,出现的非预期不良后果。
“医疗损害”侧重损害事实,“医疗意外”侧重对发生原因的评价。 但医院将某种后果称为“意外”,不代表已经证明没有过错。
一、医疗意外、医疗损害与医疗过错有何区别?
| 概念 | 主要含义 | 是否当然需要赔偿 |
|---|---|---|
| 医疗损害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 还需结合责任依据判断 |
| 医疗意外 | 通常指因特殊病情、体质或技术局限等出现的意外后果 | 不能仅凭名称确定免责 |
| 医疗过错 | 医方未尽相应诊疗义务等存在过失或违法情形 | 还需审查损害及因果关系 |
损害不是医务人员主观希望发生的,并不足以认定为无过错的医疗意外。 过失造成的损害通常也不是行为人有意追求的结果。
二、判断是否属于无过错意外,应核查什么?
通常应审查:
- 有关检查、治疗是否具有合理必要性;
- 是否完成应有的病史询问和风险评估;
- 操作、用药、观察等是否符合相应规范;
- 风险是否在当时可以合理预见、防范;
- 异常出现后是否及时发现、处置;
- 是否依法履行说明和同意义务。
不能因患者年龄较大、有基础疾病,就直接认定全部损害都是意外。
三、“特殊体质”是不是免责理由?
不当然是。
如果通过合理问诊、检查能够识别有关风险,却没有识别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可能仍存在过错。
如果在当时条件下确实难以认识、防范,并且医院已经尽到相应义务,应结合证据依法判断是否承担责任。
特殊体质与诊疗过错也可能共同作用,需要分别分析。
四、意外发生后处理不当,医院还要担责吗?
可能需要。
即使最初异常并非由医方过错造成,医院仍应及时评估、救治,必要时会诊或者转诊。
如果因延误发现、处置不当等导致损害扩大,医院可能对过错所造成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最初是意外”为由,排除对后续救治的审查。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就等于医院免责吗?
不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列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但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还应依据《民法典》等规定判断。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简单等同。
同样,某个病例曾被认定为意外,也不能直接证明所有同类术后损害都是意外,应核查本案具体过程。
六、医院主张“医疗意外”,患者怎么办?
可以要求说明:
- 具体损害是什么,发生机制如何;
- 认为无法预见或者防范的依据是什么;
- 已经采取哪些评估、防范和处置措施;
- 有哪些病历、检查结果支持其判断。
患者应依法复制、保存完整病历及影像资料。争议涉及专业问题的,可以申请鉴定;医院主张法定免责的,应对相应抗辩事由举证。
最终应根据证据认定责任,不能只接受一个“意外”的口头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