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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意外?与医疗损害有什么区别?

医权指南
1 天前

医疗意外通常用于描述诊疗过程中,因患者病情异常、特殊体质或者医学技术局限等因素,出现的非预期不良后果。

“医疗损害”侧重损害事实,“医疗意外”侧重对发生原因的评价。 但医院将某种后果称为“意外”,不代表已经证明没有过错。

一、医疗意外、医疗损害与医疗过错有何区别?

概念主要含义是否当然需要赔偿
医疗损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还需结合责任依据判断
医疗意外通常指因特殊病情、体质或技术局限等出现的意外后果不能仅凭名称确定免责
医疗过错医方未尽相应诊疗义务等存在过失或违法情形还需审查损害及因果关系

损害不是医务人员主观希望发生的,并不足以认定为无过错的医疗意外。 过失造成的损害通常也不是行为人有意追求的结果。

二、判断是否属于无过错意外,应核查什么?

通常应审查:

  1. 有关检查、治疗是否具有合理必要性;
  2. 是否完成应有的病史询问和风险评估;
  3. 操作、用药、观察等是否符合相应规范;
  4. 风险是否在当时可以合理预见、防范;
  5. 异常出现后是否及时发现、处置;
  6. 是否依法履行说明和同意义务。

不能因患者年龄较大、有基础疾病,就直接认定全部损害都是意外。

三、“特殊体质”是不是免责理由?

不当然是。

如果通过合理问诊、检查能够识别有关风险,却没有识别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可能仍存在过错。

如果在当时条件下确实难以认识、防范,并且医院已经尽到相应义务,应结合证据依法判断是否承担责任。

特殊体质与诊疗过错也可能共同作用,需要分别分析。

四、意外发生后处理不当,医院还要担责吗?

可能需要。

即使最初异常并非由医方过错造成,医院仍应及时评估、救治,必要时会诊或者转诊。

如果因延误发现、处置不当等导致损害扩大,医院可能对过错所造成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不能以“最初是意外”为由,排除对后续救治的审查。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就等于医院免责吗?

不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列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但医疗损害民事赔偿,还应依据《民法典》等规定判断。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与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能简单等同。

同样,某个病例曾被认定为意外,也不能直接证明所有同类术后损害都是意外,应核查本案具体过程。

六、医院主张“医疗意外”,患者怎么办?

可以要求说明:

  • 具体损害是什么,发生机制如何;
  • 认为无法预见或者防范的依据是什么;
  • 已经采取哪些评估、防范和处置措施;
  • 有哪些病历、检查结果支持其判断。

患者应依法复制、保存完整病历及影像资料。争议涉及专业问题的,可以申请鉴定;医院主张法定免责的,应对相应抗辩事由举证。

最终应根据证据认定责任,不能只接受一个“意外”的口头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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