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条件的,医院可以在未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时,立即采取必要医疗措施。 但依法启动紧急救治,不等于整个诊疗过程当然免责。
应分别审查:能否适用知情同意的紧急例外,以及救治措施是否合理、规范。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先行救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主要核查:
| 条件 | 具体问题 |
|---|---|
| 存在紧急情况 | 等待取得意见是否会造成不可接受的救治延误 |
| 无法取得意见 | 患者能否表达,近亲属能否及时联系、形成意见 |
| 履行批准程序 | 是否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依法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
| 措施与紧急需要相适应 | 是否属于当时必要、合理的救治措施 |
不能仅因医生工作繁忙、沟通不方便,就省略本来能够履行的告知程序。
二、哪些情况属于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在紧急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前提下,主要包括:
- 近亲属不明;
- 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
- 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
- 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拒绝发表意见,与明确拒绝某项治疗,并非同一情况。 是否适用紧急救治规则,应结合实际意思表示判断,不能只看是否签字。
三、患者本人可以决定,还需要等家属吗?
原则上,应依法听取具有相应决定能力的患者本人意见。
不能仅因家属未到场,就认定无法取得意见;也不能仅因病情紧急,就跳过本来能够完成的必要说明和同意。
对患者决定能力存疑、明确拒绝治疗或者涉及未成年人等复杂情况,应依法评估并履行相应程序,不能一概认定可以强行治疗。
四、谁可以批准紧急医疗措施?
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某人是值班医生、科室主任或者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具有批准权限,还应核查实际授权。
医院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审批机制,保存批准人员、时间、内容等记录。不能把没有明确依据的固定补签时限,直接当作全国统一要求。
五、取得批准后,出现损害就不赔偿吗?
不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紧急抢救中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涉及相应免责规则。
仍需审查:
- 是否及时识别并处理危险;
- 措施是否符合当时病情和条件;
- 操作、用药及监测是否合理;
- 是否及时会诊或者转诊;
- 有无过错造成或扩大损害。
批准解决的是依法启动措施的问题,不能替代对诊疗质量的审查。
六、患者及家属如何核查?
可以依法复制、保存病历,并重点查看:
- 紧急病情及抢救时间记录;
- 无法取得意见的原因、联系经过;
- 负责人批准及授权资料;
- 实际实施的措施和病情变化;
- 后续告知、治疗及转诊情况。
医院主张免责的,应对相应抗辩事由举证。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结合具体过错、损害及因果关系依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