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微信沟通、线上问诊记录和录音等,都可能成为医疗纠纷中的证据。审查时,既要看内容,也要看资料的形成、修改、保存和提取过程。
有截图不等于证据完整,办理公证也不意味着内容绝对不能被推翻。 应尽量保留原始记录及其来源,让相关事实可以核查。
一、电子病历的真实性怎样审查?
1. 核查操作人员和权限
关注病历由谁创建、书写、审阅和修改,相关操作是否符合人员身份及权限要求。
不能仅凭纸质打印件上的姓名,就完整判断后台实际由谁操作;存在具体争议时,还需要结合系统记录核实。
2. 核查时间和修改痕迹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保存历次操作痕迹、操作时间和人员信息,使相关操作可查询、可追溯。
重点包括:
- 创建、修改、确认及归档时间;
- 修改前后的内容;
- 修改人员及其操作权限;
- 归档后修改的审批和留痕情况。
时间异常、版本不同或者日志缺失,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线索,不宜仅凭单一现象就认定篡改。
3. 与其他资料相互核对
将电子病历与检验报告、影像资料、医嘱执行记录、护理记录及已取得的不同版本进行比对,检查关键时间、病情和处置是否一致。
封存能够帮助保存特定时点的资料状态,但并不当然证明封存前的内容全部真实。
4. 必要时依法调查或鉴定
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或者由具备相应业务范围的机构开展电子数据鉴定。
系统日志和底层数据的获取应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不应擅自进入医院信息系统。
二、不同电子证据怎样保存?
| 证据类型 | 保存要点 |
|---|---|
| 微信等聊天记录 | 保留账号身份信息、完整上下文、时间及附件,并保存手机中的原始记录 |
| 线上问诊记录 | 保存平台、医生身份、问诊内容、电子处方、检查资料及支付记录 |
| 电子邮件 | 保存原始邮件、发件与收件信息、时间及附件,避免只复制正文 |
| 录音、录像 | 保留完整原始文件及载体,另行制作文字整理稿,不覆盖原文件 |
| 电子病历 | 保存医院交付的文件、证明材料及交付记录;需要时依法申请封存 |
| 网页或平台信息 | 记录网址、账号、访问时间及完整页面,注意内容可能被删除或变更 |
截图、录屏和导出文件应尽量展示来源与操作过程,不要只留下脱离上下文的片段。原始设备和文件应妥善保管,避免删除、重置或覆盖。
三、是否必须办理公证?
不是所有电子证据都必须公证。
对于可能被删除、内容重要或者真实性争议较大的资料,可以考虑公证保全,也可以根据情况依法申请法院保全或采用其他适当方式保存。
电子数据内容经过公证,依法具有相应的真实性认定效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公证也不等于相关内容必然能够证明医疗过错或因果关系。
不存在对所有医疗纠纷电子证据统一要求“30日内公证”的规定,具体应根据证据风险及时处理。
四、打印出来能否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原件及可视为原件的输出形式作出了规定,但并非任何截图打印件都当然属于原件。
提交打印件时,应说明来源和提取方式,并尽量保留能够核查的原始记录。微信聊天还应注意证明聊天对象身份,不能仅凭可随意修改的备注名确定对方是谁。
五、案例参考:电子病历无法追溯,影响责任认定
据手册记载,一名幼儿就诊后死亡,患方在诉讼中申请对电子病历数据进行鉴定。鉴定发现病历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事后修改情况无法完整追溯,影响了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查明。
据手册所载,法院最终判令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提示,电子病历的版本和操作痕迹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但不能推导出“缺少某项日志或认证,医院就一律承担全部责任”,具体仍需审查证据问题及其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