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和解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仅因事后觉得赔偿偏低就随意反悔。 但签约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请求撤销?
1. 重大误解
对协议涉及的重要事项发生重大认识错误,并因此签订协议的,可能涉及重大误解。
但和解本身往往包含对责任和损失不确定性的让步,不能仅凭后来评估金额不同,就认定存在重大误解。
2. 欺诈
医院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使患方基于错误认识签约的,可能构成欺诈。需要有证据证明相关行为及其对签约决定的影响。
3.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患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协议的,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单纯存在谈判压力或者急于解决问题,不当然等于法律上的胁迫。
4.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协议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赔偿金额与预期存在差距,并不当然构成显失公平,还要审查签约背景、双方认知及是否存在利用弱势处境等情况。
二、申请撤销有什么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应注意以下期限:
| 撤销事由 | 行使期限 |
|---|---|
| 重大误解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 |
| 欺诈、显失公平等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
| 胁迫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
| 最长限制 |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
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可能消灭。
这些期限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不宜认为反复向医院提出异议,就能自动延长期限。
三、怎样依法提出撤销请求?
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属于可仲裁事项的,依法通过仲裁处理。
仅向医院表示“我反悔了”,不等于协议已经撤销。需要整理和解协议、付款记录、签约前后的病历、沟通记录,以及能够证明撤销事由的材料。
具体是单独请求撤销,还是在有关案件中一并提出,应结合诉讼请求和程序情况确定。
四、签约后出现新损害,能否再次索赔?
不能一概而论。
需要审查协议解决的范围,是否包含后续治疗、尚未显现的损害,以及签约时双方对此是否已有认识和约定。
新损害并不当然使协议失效;协议也不一定覆盖所有后来发生的事项。应结合条款、签约背景和医学证据判断。
五、医院没有按协议付款怎么办?
医院未履行协议,首先涉及履行和违约问题,不等于协议自动撤销,也不等于患方可以直接恢复原来的全部索赔要求。
可以根据协议内容依法要求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符合解除条件的,再依法主张解除。已经过司法确认或者形成法院调解书的,还应按照对应法律文书的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