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是指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持,协助医患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法院判决。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沟通、核实争议并推动达成协议,但不能通过调解强迫一方接受赔偿方案。
一、向哪个部门申请?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应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通常对应区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办理窗口可以事先咨询当地部门。
双方可以共同申请;一方提出申请的,应按规定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开展调解。
申请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理由及希望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调解怎样进行?
受理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听取双方意见,围绕诊疗经过、责任及赔偿等争议组织调解。
需要专家咨询的,可以按规定咨询专家;双方认为需要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的,可以依法安排相应鉴定。
达成一致的,应形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选择诉讼等其他途径。
三、办理期限是多少?
| 环节 | 期限要求 |
|---|---|
| 决定是否受理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 完成调解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需要鉴定 | 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 |
因此,不能把30个工作日理解为从提交申请到拿到赔偿款的固定期限。
四、已经申请人民调解或起诉,还能申请行政调解吗?
当事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且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调委调解且被受理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同一纠纷的行政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终止调解。
这属于赔偿争议解决程序之间的衔接,不等于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就不再接受行政监管。
五、申请前应准备什么?
建议整理身份证明、授权材料、完整病历、诊疗经过、费用凭证及具体诉求。涉及赔偿的,应尽量列明项目和依据。
如果主要目的是反映无资质执业、拒绝提供病历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明确提出投诉事项;如果希望主管部门协调赔偿,则应明确表达申请行政调解的意愿,避免混淆两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