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医疗纠纷都必须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是否需要鉴定,应当看争议事实是否涉及专门医学知识,以及现有证据能否满足认定需要。
同时,不需要鉴定某一事项,不等于整个案件的所有问题都无须鉴定。
一、通常可以不鉴定的情形
| 情形 | 具体说明 |
|---|---|
| 待证明的问题不属于专门性问题 | 例如,根据挂号记录、收费凭证等判断是否存在就诊关系,通常不需要医学鉴定 |
| 申请事项与案件无关 | 与争议诊疗行为、损害后果或者诉讼请求没有关联的事项,没有必要进行鉴定 |
| 相关事实已被对方依法明确认可 | 在符合自认规则的情况下,相应事实可以不再通过鉴定证明 |
| 已有可采用的鉴定意见 | 双方此前共同委托形成鉴定意见,且均无异议,经法院审查可以采用的,通常无须就同一事项重复鉴定 |
| 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有关事实 | 无须借助专门医学知识,法院即可根据证据依法判断的,可以不再鉴定 |
是否属于上述情形,应结合具体证据和法院审查意见确定,不能仅由一方自行判断。
二、医院已经承认过错,还需要鉴定吗?
需要看医院承认的具体范围。
例如,医院承认某次检查处理不及时,但仍对其是否造成患者伤残、在损害中发挥多大作用存在争议,那么:
- 已经依法确认的处理不及时事实,可能无须重复鉴定;
- 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伤残程度等问题,仍可能需要鉴定。
“承认某个诊疗环节有问题”,不等于“承认全部赔偿责任”。
三、存在过错推定情形,就完全不用鉴定了吗?
不一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存在违反有关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病历,以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等法定情形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但过错推定不当然等于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和全部赔偿责任也已确定。 对这些问题仍有争议,并且需要专门知识判断的,仍可能需要鉴定。
不能简单认为医院病历存在问题,法院就一定判决医院承担全部损失。
四、医疗行为明显不规范,是否可以直接判赔?
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即使某项违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也要进一步分析:
- 患者是否受到损害;
- 该行为是否造成有关损害;
- 原有疾病等其他因素是否参与损害形成;
- 具体损失及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例如,存在人员资质问题,并不意味着患者此后的所有不良后果都必然由该问题造成。涉及专业因果关系的,仍可能需要鉴定。
五、患者应如何判断是否申请鉴定?
可以先整理“已经明确的事实”和“仍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再有针对性地提出申请。
如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诊疗过错或者因果关系,而有关问题确需鉴定,不应仅为节省费用、缩短时间就放弃。经法院释明后,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必要鉴定、不预交费用或者拒绝提供材料,导致事实无法查明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申请鉴定的重点,是解决影响案件结果的专业争议,避免遗漏必要事项或者重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