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承担责任,但不能仅凭“没有直接告诉伴侣”就认定婚检机构必须赔偿。 需要核实机构在具体情况下负有什么义务、是否违反义务,以及该行为与伴侣感染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类案件还涉及感染者的主动告知义务、隐私保护,以及当地有关伴侣告知的规定。
一、感染者本人负有什么告知义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还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婚姻。
感染者的告知义务,不能简单转由婚检机构代替承担。 故意隐瞒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依法审查相应责任。
二、婚检机构应当做什么?
通常应重点核查:
- 是否按规定完成检测及必要的进一步确认;
- 是否将确诊情况依法告知本人或者相应监护人;
- 是否进行防治咨询,说明告知伴侣及防止传播的义务;
- 是否按规定报告、转介和记录;
- 是否存在适用的授权告知或者法定伴侣告知程序。
具体义务还应结合当地现行规定判断。
不能仅因双方一起参加婚检,就视为已经授权机构向对方披露全部健康信息。
三、隐私保护与伴侣告知如何协调?
HIV感染信息属于需要严格保护的健康信息。依法报告、开展伴侣告知,与向无关人员公开传播,是不同的行为。
机构应按照适用规定,在必要范围内告知,并采取身份核实、保密和记录措施。
如果存在地方特别规定,应进一步核查由谁告知、何时告知、是否先督促本人告知,以及需要履行什么程序,不能概括为“全国所有医院都必须直接告知伴侣”。
四、要求婚检机构赔偿,需要证明什么?
| 核查事项 | 主要问题 |
|---|---|
| 义务依据 | 机构当时依法或者依有效约定,应履行哪些告知、咨询或其他义务 |
| 具体过错 | 是否遗漏结果告知、未执行适用程序,或者提供错误信息 |
| 损害后果 | 是否确已感染,发生哪些治疗支出及其他损害 |
| 因果关系 | 感染时间、传播途径及机构行为与感染之间的联系 |
| 其他责任 | 感染者是否隐瞒、是否采取防护措施,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
婚检后发现感染,不等于能够直接证明感染来自伴侣,也不等于证明由婚检机构的过错造成。 有关问题需要结合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及其他专业证据判断。
五、责任比例是否固定?
没有统一的固定比例。
不能预先认定感染者一定承担主要责任、婚检机构一定承担次要责任。应分别审查各方行为、过错和因果关系,再依法确定责任。
婚姻撤销请求与感染损害赔偿,也属于不同请求,需要分别准备依据和证据。
六、当事人应如何保存证据?
可以依法保存:
- 婚检申请、授权及结果告知材料;
- 初筛、确证及后续检测记录;
- 咨询、转介和医学指导记录;
- 与是否知情、何时告知有关的合法沟通记录;
- 诊疗、用药、费用及其他损失凭证。
可以向婚检机构要求核查告知过程,必要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通过诉讼处理。涉及双方健康信息的材料,应仅在必要的维权范围内使用,避免公开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