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医疗损害死亡,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依法计算,并计入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
计算时不能只用年消费标准乘以年限,还要考虑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其他扶养义务人的分担,以及多名被扶养人的年度限额。
一、哪些人属于被扶养人?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被扶养人是患者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
- 未成年人;
-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例如,未成年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父母、配偶等,可能属于被扶养人。
**有亲属关系,不等于当然符合条件。**对成年近亲属,需要结合劳动能力、养老金等生活来源及法定扶养关系具体判断,不能只凭“没有工作”或者“年纪较大”认定。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基本计算方式是什么?
通常可以按以下思路计算:
适用的年消费支出标准×赔偿年限×依法认定的劳动能力丧失比例×患者应负担的扶养份额。
其中:
| 计算因素 | 主要含义 |
|---|---|
| 年消费支出标准 | 原则上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 赔偿年限 | 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法定条件确定 |
|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 根据患者死亡、残疾及相应证据依法确定 |
| 扶养份额 | 只计算患者依法应负担的部分 |
具体计算还应审查多名被扶养人的年度限额。最终赔偿需结合医院依法承担的责任范围确定。
三、不同年龄,计算多少年?
| 被扶养人情况 | 计算年限 |
|---|---|
| 未成年人 | 计算至十八周岁 |
|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不满六十周岁 | 二十年 |
| 符合上述条件,六十周岁 | 二十年 |
| 符合上述条件,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 |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
| 符合上述条件,七十五周岁及以上 | 五年 |
例如,十周岁子女通常对应八年,符合条件的七十周岁父母通常对应十年。
应当根据具体起算时点和出生日期核实期限,不能只按出生年份粗略相减。
四、还有其他人承担扶养义务,如何计算?
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患者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例如,未成年子女通常由父母共同抚养,不能在计算其中一方死亡造成的损失时,完全忽略另一方的抚养义务。
父母还有其他依法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时,也需要核实患者应负担的份额。
**不能把“被扶养人只有一人”误解为“患者承担全部生活费”。**被扶养人人数与扶养义务人人数,是两个不同问题。
五、可以举一个计算例子吗?
假设:
- 患者因医疗损害死亡;
- 有一名十周岁子女;
- 子女由父母两人共同承担抚养义务,本例按各负担二分之一计算;
- 适用年消费支出标准为三万元。
则该子女对应的生活费为:
30000元×8年×1/2=120000元。
如果忽略另一方的抚养份额,直接计算为三万元乘八年,就会高估患者应负担的部分。
以上为假设示例,不代表具体地区标准,也未考虑医院责任范围及其他特殊情况。
六、有多名被扶养人,可以直接把总额相加吗?
需要先分阶段核算。
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适用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例如,两名子女成年时间不同、父母的计算年限也不同,应按各年度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相应金额核算,再审查年度限额。
年度限额不是所有被扶养人合计只能赔一个年度的费用,也不是让所有人平均分配一笔固定总额。
七、需要哪些证据?是否另外加在赔偿金之外?
通常需要准备:
- 证明亲属关系和法定扶养义务的材料;
- 被扶养人的出生日期、年龄证明;
- 成年被扶养人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材料;
- 其他扶养义务人的有关情况;
- 患者伤残、劳动能力影响或者死亡的证明;
- 适用的统计数据及分阶段计算明细。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清单中可以单独展示计算过程,但不能在已经计入后再次重复加算。
符合条件主张较高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的,还应按照相应规则补充证据,不能直接采用全国平均数或者任意选择较高地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