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需要具备相应的材料、检验条件和专业能力。材料严重缺失、关键事实无法明确,或者委托事项超出机构业务范围,都可能影响鉴定。
应当区分“某家机构不能受理”“需要补充材料”和“现有条件下确实无法鉴定”,不能将三者等同。
一、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主要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主要包括:
| 情形 | 具体说明 |
|---|---|
|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 | 机构未获准开展所委托的具体鉴定业务 |
| 材料不符合要求 | 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
| 鉴定用途不合法 | 用途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 |
| 鉴定要求不符合规范 | 不符合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规范 |
| 超出技术条件或者能力 | 该机构无法完成所需检验、分析或者判断 |
| 同一事项同时重复委托 | 委托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
| 其他法定情形 |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材料不足但可以补充的,应先按要求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依法受理。某家机构缺乏能力,也不意味着其他适格机构一定无法开展。
二、病历缺失或者不完整
缺少关键病程、手术记录、影像等,可能导致无法判断诊疗过错或者因果关系。
但缺少部分病历,不一定导致全部事项都无法鉴定。 应明确:
- 缺少哪些材料;
- 对哪些鉴定事项有影响;
- 能否补充或者通过其他资料核实;
- 剩余材料能否支持部分判断。
涉及医院隐匿、拒绝提供、遗失或者违法处理病历的,还应由法院依法审查相应责任,不能仅以“无法鉴定”结束处理。
三、双方对病历真实性存在争议
患者质疑病历,并不当然导致无法申请鉴定。
应当具体指出疑点及依据,由法院依法组织质证、核查;必要时,可以按程序申请有关文书、电子数据等鉴定。
鉴定人员不能代替法院决定争议证据是否采纳。用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范围,应先按相应程序明确。
四、未及时尸检,死亡原因无法查明
死亡原因可能是判断医疗行为与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的重要基础。如果未进行必要尸检,其他资料又不足以明确死因,可能无法作出相关鉴定意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应及时办理,不宜因认为“冷藏后还能检查”而拖延。已经超过有关期限的,也应立即咨询适格机构,结合保存状态等评估能否检验及其局限,不能自行认定仍可查明死因。
五、无证或者超范围执业,是否不能鉴定?
不是。
执业资格、许可范围等问题,通常可以通过证照、登记及行政调查材料核实,不一定需要医学鉴定。
但有关诊疗行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原因力大小以及伤残程度等,仍可能需要鉴定。不能因为存在无证或者超范围执业,就认定整个案件无法鉴定。
六、收到“无法鉴定”答复后怎么办?
应尽量取得书面说明,明确无法受理或者无法作出意见的具体原因及涉及事项,再分别处理:
- 能补材料的,及时补充;
- 属于机构能力问题的,按程序另选适格机构;
- 属于证据争议的,申请法院先行核查;
- 确实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由法院结合原因、举证责任及其他证据依法判断。
无法鉴定,不等于医院当然免责,也不等于患者当然获得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