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鉴定意见存在法定问题,且不能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质证等方式解决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不能仅因赔偿预期落空、伤残等级偏低,或者对结论不满意,就要求更换机构重做。
一、先判断是否存在法定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主要包括:
| 法定事由 | 核查重点 |
|---|---|
|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 执业资格是否覆盖委托事项 |
|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 是否存在影响鉴定公正、可靠性的严重程序问题 |
|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 关键材料、检验或者专业分析是否严重缺失 |
|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 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排除情形 |
法定条件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 但具体问题是否达到相应程度,需要结合材料审查,不能预先用“成功率高、中、低”作保证。
二、区分“需要重做”与“可以补充解决”
| 发现的问题 | 可以优先考虑的处理方式 |
|---|---|
| 错别字、页码或者计算错误 | 请求补正 |
| 专业术语或者分析理由不清 | 请求解释说明 |
| 遗漏原委托事项、新增重要材料 | 依法申请补充鉴定 |
| 对专业判断存在疑问 | 通过质证、鉴定人出庭等核实 |
| 资格不符、程序严重违法等实质问题 | 提供依据,申请重新鉴定 |
上述处理方式并非必须逐项完成。如果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重新鉴定事由,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三、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提出。
发现问题后,宜尽早提交:
- 原报告的具体问题及页码;
- 对应证据;
- 所符合的法定事由;
- 对结论的影响;
- 为什么其他处理方式不足以解决。
不要等到判决结果不利后,才首次提出原本已经知道的鉴定问题。进入二审、再审后,还需要遵守相应程序要求。
四、这些情况不能单独作为充分理由
以下表述通常不足以直接支持重新鉴定:
- “其他患者类似情况评得更高”;
- “我咨询的医生不同意”;
- “鉴定用了旧版指南”;
- “没有召开听证会”;
- “鉴定时间超过预期”。
应进一步核实案件是否可比、专业意见有无依据、规范是否适用于诊疗当时,以及有关程序是否属于本次鉴定必须遵守的要求。
不能脱离具体规定,将某个现象直接等同于鉴定无效。
五、申请未获准,接下来怎么办?
可以了解法院未准许的理由,并针对尚未解决的问题,依法请求解释、补充鉴定或者通知鉴定人出庭;专业争议较强的,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这些方式也有相应条件,并非重新鉴定被拒后就自动适用。
应保存书面异议、申请材料及法院处理记录。如果最终判决采纳有关鉴定意见,而自己仍认为存在影响裁判结果的问题,可以依法在上诉等程序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