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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应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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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前

当鉴定意见存在法定问题,且不能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质证等方式解决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不能仅因赔偿预期落空、伤残等级偏低,或者对结论不满意,就要求更换机构重做。

一、先判断是否存在法定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主要包括:

法定事由核查重点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执业资格是否覆盖委托事项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是否存在影响鉴定公正、可靠性的严重程序问题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关键材料、检验或者专业分析是否严重缺失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排除情形

法定条件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 但具体问题是否达到相应程度,需要结合材料审查,不能预先用“成功率高、中、低”作保证。

二、区分“需要重做”与“可以补充解决”

发现的问题可以优先考虑的处理方式
错别字、页码或者计算错误请求补正
专业术语或者分析理由不清请求解释说明
遗漏原委托事项、新增重要材料依法申请补充鉴定
对专业判断存在疑问通过质证、鉴定人出庭等核实
资格不符、程序严重违法等实质问题提供依据,申请重新鉴定

上述处理方式并非必须逐项完成。如果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重新鉴定事由,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三、收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异议

当事人对鉴定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书面提出。

发现问题后,宜尽早提交:

  • 原报告的具体问题及页码;
  • 对应证据;
  • 所符合的法定事由;
  • 对结论的影响;
  • 为什么其他处理方式不足以解决。

不要等到判决结果不利后,才首次提出原本已经知道的鉴定问题。进入二审、再审后,还需要遵守相应程序要求。

四、这些情况不能单独作为充分理由

以下表述通常不足以直接支持重新鉴定:

  • “其他患者类似情况评得更高”;
  • “我咨询的医生不同意”;
  • “鉴定用了旧版指南”;
  • “没有召开听证会”;
  • “鉴定时间超过预期”。

应进一步核实案件是否可比、专业意见有无依据、规范是否适用于诊疗当时,以及有关程序是否属于本次鉴定必须遵守的要求。

不能脱离具体规定,将某个现象直接等同于鉴定无效。

五、申请未获准,接下来怎么办?

可以了解法院未准许的理由,并针对尚未解决的问题,依法请求解释、补充鉴定或者通知鉴定人出庭;专业争议较强的,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这些方式也有相应条件,并非重新鉴定被拒后就自动适用。

应保存书面异议、申请材料及法院处理记录。如果最终判决采纳有关鉴定意见,而自己仍认为存在影响裁判结果的问题,可以依法在上诉等程序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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