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通常是指缺乏合理医学必要性、超出患者实际诊疗需要的检查或者治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禁止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要求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实施过度医疗。
检查多、费用高,或者最终没有发现异常,都不能单独证明存在过度医疗。 核心是结合诊疗当时的病情和专业规范,判断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一、认定过度医疗,应重点看什么?
| 判断事项 | 核查内容 |
|---|---|
| 是否有适应证 | 症状、体征、既往病史和检查结果,是否支持采取有关措施 |
| 是否符合规范 | 是否遵循适用于当时情况的诊疗规范和合理医学判断 |
| 是否存在不必要重复 | 重复检查是否具有病情变化、监测或者结果核实等合理原因 |
| 措施是否适当 | 检查、用药、手术的强度和范围,是否与诊疗需要相匹配 |
| 是否造成损失 | 是否产生不必要支出,或者造成身体损害 |
| 损失是否与行为有关 | 能否明确哪些费用或者损害由不必要措施造成 |
上述是核查方向,并非所有案件都适用同一套固定认定公式。涉及医学必要性争议的,可能需要借助鉴定等专业判断。
二、没有查出问题,是否说明检查没有必要?
不是。
检查可能用于排除危险疾病、明确诊断或者监测治疗风险。结果正常,不等于开具检查时没有合理依据。
同样,不同医院检查项目不同,也不能直接证明其中一家过度医疗。应比较当时病情、已有资料及检查目的。
三、什么是防御性医疗?
防御性医疗通常描述医务人员为减少投诉、纠纷或者责任风险而采取的诊疗行为,并不是统一的法定免责类别。
| 对比事项 | 过度医疗 | 防御性医疗 |
|---|---|---|
| 关注重点 | 措施是否超出合理诊疗需要 | 行为是否受到规避责任风险等动机影响 |
| 常见表现 | 无合理必要性的检查、用药或者治疗 | 额外检查、重复会诊,或者回避高风险诊疗等 |
| 是否违法 | 结合具体行为及适用规定判断 | 不能仅凭“防御”动机判断,仍需审查是否履行诊疗义务 |
两者可能重合。 为避免纠纷而增加不必要检查,可能构成过度医疗;但有充分医学依据的检查,不因医生同时考虑风险管理就当然违法。
四、少做必要检查、过早出院,也属于过度医疗吗?
更准确地说,这通常属于诊疗不足或者未尽诊疗义务的问题,应与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区分。
例如,是否漏做必要检查、是否过早出院,需要结合患者病情、出院标准、随访及风险告知等具体判断。
费用控制不能替代医学判断;但也不能仅凭住院时间短或者出院后病情变化,就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直接针对不必要检查,不宜将其概括为涵盖所有诊疗不足行为。
五、怀疑过度医疗,应保存哪些证据?
可以依法收集:
- 完整病历、医嘱、处方及检查申请;
- 检查结果和原始影像;
- 费用明细、收费票据;
- 相关告知及沟通记录;
- 后续诊疗资料。
同时列明具体质疑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认为缺乏必要性的理由。可以先要求医院解释,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依法通过调解、诉讼处理。
六、可以要求退费或者赔偿吗?
应结合请求依据和证据判断。
如果能够证明有关项目没有合理必要性,并因此产生额外支出,可以依法主张相应费用返还或者损失赔偿;造成身体损害的,还应分析相应因果关系及赔偿范围。
不能将全部诊疗费用都视为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也有相应条件,不能仅因多花了检查费就当然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