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符合规定、如实纠正错误的病历修改,与伪造、篡改病历有本质区别。
判断时,应核查修改内容是否真实、修改方式是否规范、能否追溯,以及是否改变了关键诊疗事实。不能仅因病历有修改痕迹,就认定医院造假。
一、病历可以怎样规范修改?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注明修改时间,并由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有字迹。
电子病历的修改同样应当符合权限和管理要求,保留操作痕迹、操作时间及人员信息,做到可以查询、追溯。
规范留痕只能说明修改过程可查,并不当然证明修改内容真实;内容真实性仍需结合其他证据核实。
二、不同问题应如何区分?
| 情形 | 核查重点 |
|---|---|
| 如实纠正错别字、笔误 | 是否保留原记录,注明时间并签名 |
| 上级医务人员依法审阅、修改 | 是否符合权限、时限和留痕要求 |
| 病历前后存在矛盾 | 能否合理解释,是否涉及关键诊疗事实 |
| 不同版本内容不一致 | 修改了什么、何时修改、由谁修改、依据是什么 |
| 涉嫌虚构诊疗、伪造签名、改动关键数据 | 是否存在不真实记载及相关证据,需进一步调查认定 |
记录不规范、内容矛盾、伪造和篡改,并不是可以直接互换的概念。
三、病历有瑕疵,法院就不采信吗?
不一定。
错别字、格式问题等,如果不影响真实性和事实判断,经核实后仍可能使用。
如果涉及用药、手术时间、生命体征、抢救经过等关键内容,且存在明显矛盾、无法合理解释,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其真实性及对案件的影响。
是否采用有争议的病历,由法院依法审查,不能由当事人或者鉴定机构自行决定删去争议部分。
四、认定伪造、篡改后,医院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法定情形的,推定其有过错。
但过错推定不等于自动认定医院承担全部损失。 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责任范围,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伪造、篡改病历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处理。
五、怀疑病历被改,应当怎么做?
可以按以下步骤处理:
- 依法复制、封存。 保存加盖证明印记的病历复制件,并按规定申请封存。
- 保留不同版本。 不自行涂改,记录取得时间和来源。
- 列明具体差异。 标注页码、日期、原内容与变化内容,说明为何重要。
- 请求解释和核查。 向医院提出;进入诉讼后,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有关原始记录、修改痕迹等。
- 必要时申请专门鉴定。 对签名、文书或者电子数据真实性等问题,依法评估是否需要鉴定。
不要只以“字迹不同”“打印时间较晚”或者“记录与记忆不一致”直接认定伪造,应尽量形成可以核实的证据。
六、病历有争议,还能做医疗损害鉴定吗?
可以依法推进,但应先明确作为鉴定依据的材料。
诉讼中,对有争议的材料,应由法院审查认定;未经依法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根据。争议影响哪些事项、是否需要先核查真实性,也应具体说明,避免笼统认定整个案件都无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