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可以依法选择或者拒绝治疗方案,但拒绝某项方案,不等于放弃全部治疗,也不等于免除医院的一切责任。
应结合告知是否充分、决定是否真实自愿、拒绝的具体范围,以及该决定与损害的关系判断。
一、怎样判断拒绝是否真实、有效?
重点核查:
- 决定能力:患者当时能否理解病情、方案及拒绝后果;
- 必要信息:医生是否解释合理选择、重要风险及不治疗的影响;
- 自愿程度:是否存在欺骗、误导或者不当强迫;
- 意思表示:拒绝哪项措施、是否选择其他方案,是否表达清楚;
- 决定主体:是否由患者本人,或者依法有权代为决定的人作出。
近亲属在场,不等于当然有权代替具有相应决定能力的患者作出决定。
二、必须签署拒绝声明,拒绝才有效吗?
不能一概而论。
书面记录和签字有助于证明告知过程及患者意愿;适用规定要求书面手续的,应当遵守。
但没有签字,不当然意味着患者没有拒绝;有签字,也不当然证明已经充分告知。 仍需结合病历、沟通记录和具体情形判断。
发现告知不足、误导等问题,也应依法分析其对决定及责任的影响,不能简单套用“拒绝一律无效”。
三、拒绝一种方案,医院还应做什么?
| 患者选择 | 医院应关注的事项 |
|---|---|
| 拒绝推荐方案,选择另一合理方案 | 说明重要差异,确认选择,并规范实施 |
| 暂时不作决定 | 说明等待风险及允许的评估时间 |
| 拒绝某项检查或治疗 | 明确拒绝范围,评估是否影响其他诊疗 |
| 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方案 | 不能仅凭患者同意就实施,应说明原因及合理选择 |
| 拒绝继续治疗或要求离院 | 评估病情,说明风险,记录意愿并履行相应后续义务 |
拒绝某种手术,不等于拒绝监测、护理、必要抢救或者所有其他措施。
四、拒绝后发生损害,如何判断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涉及相应免责规则;但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应分别审查:
- 推荐措施是否合理、必要;
- 是否充分说明拒绝后果;
- 患者是否确实拒绝;
- 损害是否由该拒绝造成;
- 医院是否仍存在操作、观察或者处置过错。
不能仅凭一份“后果自负”声明,就排除全部责任。
五、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越过患者拒绝吗?
不能将紧急救治规则理解为可以一概忽视患者意愿。
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的,经法定批准程序,可以立即实施相应措施。
“无法取得意见”与“已经明确拒绝”并不是同一情况。 对已有拒绝、患者决定能力存疑、未成年人等复杂情形,应依法评估并履行相应程序。
六、患者签字前应核对什么?
应确认材料准确写明:
- 拒绝的具体项目;
- 已说明的主要风险;
- 选择保留的治疗措施;
- 后续观察、复诊和紧急就医安排。
如果只是不同意某个方案,不应被笼统记为“拒绝一切治疗”。意见发生变化或者病情变化时,应及时重新沟通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