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不仅是患者就医经过的记录,也是分析诊疗行为、开展医疗鉴定和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它既可以是纸质资料,也可以是电子资料。
一、病历包括哪些内容?
常见病历资料包括:
- 就诊与病情记录:门诊病历、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等。
- 检查资料: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 治疗与护理记录:医嘱单、体温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等。
- 知情同意资料: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同意书等。
- 其他相关资料:医疗费用资料,以及按规定属于病历的其他材料。
病历有时被区分为“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前者侧重检查、治疗等事实记录,后者侧重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但这种区分不能作为医院拒绝患者依法查阅、复制相关病历的当然理由。
二、病历由谁保管?
病历的保管主体与就诊方式及医院是否建立病历档案有关。
| 病历情况 | 保管主体 |
|---|---|
| 医疗机构未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 |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保管 |
| 医疗机构已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 |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
| 住院病历 | 由医疗机构保管 |
患者自行保管的病历、检查报告和影像资料,应当妥善保存。材料遗失可能增加证明就诊经过、损害后果等事实的困难,但并不意味着患者必然无法起诉或获得赔偿,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三、病历应当保存多久?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九条:
| 病历类型 | 保存时间 |
|---|---|
| 由医疗机构保管的门(急)诊病历 | 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
| 住院病历 | 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
这里规定的是最低保存期限,不能理解为满15年或者30年后,医疗机构就当然可以销毁资料。具体处置还应遵守相关管理要求。
四、手术影像是否属于病历资料?
在诊疗活动中形成、能够反映检查或操作过程的医学影像资料,可能属于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例如造影图像、介入操作影像等。
但医学影像资料与普通摄像设备拍摄的手术录像并不完全相同。不能认为所有手术都必须全程录像,也不能仅凭设备具备存储功能,就认定一定存在完整录像。 应结合具体诊疗项目、资料形成情况及保存要求判断。
医院公共区域监控、银行刷卡记录等,通常不因发生在医院就成为病历资料,但仍可能作为证明相关事实的其他证据。
五、案例参考:未提供介入手术影像,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据手册记载,一名患者接受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时发生脑出血,虽经抢救,仍遗留严重损害后果。
鉴定过程中,医院提供的介入手术影像不能完整反映操作过程,相关用药证据也存在不足,导致无法明确评价部分诊疗行为是否规范。
法院结合医院未能提供关键资料、由此造成的鉴定障碍,以及手术本身的风险等因素,判令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提示,病历并不限于纸质文字。能够反映关键诊疗过程的医学影像,也可能对鉴定和责任认定产生重要影响。患者申请病历时,应根据实际诊疗情况核对材料范围,避免遗漏关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