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同样可以依法复制、封存。办理时,既要核对病历内容是否完整,也要明确复制件的形式、确认方式及封存范围。
一、电子病历怎样复制?
患者或者依法有权申请的人员,可以向医院病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明、授权委托等材料。
医院应当提供电子病历复制服务。复制形式可以是经确认的纸质版本,也可以是在满足相应条件下提供的电子版本。
取得资料时,应注意:
- 核对患者姓名、就诊时间、住院号等信息;
- 检查病程记录、医嘱、护理、手术及检查资料是否齐全;
- 纸质复制件应加盖相应证明印记;
- 获取电子文件时,确认文件能够正常读取,并妥善保存原始文件及交付记录。
病历尚未完成的,可以先申请复制已完成部分,后续按规定补充。
二、电子病历必须打印成纸质版才能封存吗?
不一定。
根据《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进行确认,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复制件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 封存形式 | 主要要求 |
|---|---|
| 电子版 | 按规范满足可靠电子签名、归档时间、可读取及防篡改等技术要求 |
| 纸质版 | 对打印的纸质版本进行复印,加盖病案管理章后封存 |
因此,封存电子病历不等于必须停止整个病历系统运行,也不能只用一句“系统已经锁定”代替双方确认、复制和封存手续。
三、封存时应当核对哪些内容?
建议重点核对:
- 资料范围:明确包括哪些记录、哪些时间段,以及是否包含医学影像等资料。
- 封存版本:确认封存的是哪一时点的病历,避免不同版本混淆。
- 资料数量:纸质件记录页数;电子件记录文件名称、数量、格式及存储介质等。
- 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 后续材料:尚未完成的记录,应在依法完成后另行确认、封存,不得擅自混入原封存件。
仅封存纸质打印件,未必能够完整反映电子病历的历次修改情况。存在真实性争议时,可以提出保存相关修改痕迹及操作日志的要求,必要时依法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或者电子数据鉴定。
四、案例参考:封存后加插病历,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据手册记载,患者丁某接受颈椎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情况,最终死亡。家属与医院封存病历后,在后续启封过程中,对医院加入材料的行为产生争议。
由于首次封存时没有制作清单,医院无法明确说明后来加入了哪些材料,部分医嘱也出现不同版本。双方此后同意使用患方已复制的病历进行鉴定,但材料缺少病程、死亡等关键记录,鉴定机构无法完整评价诊疗过程,终止了鉴定。
据手册所载,一审判令医院承担60%责任,二审改判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案例主要反映封存材料完整性的问题,并非电子病历技术封存的专门案例。其提示是:合法补记与擅自改变封存资料是两回事。 后续完成的病历应另行办理手续,不能破坏原封存件的状态。
医院最终承担何种责任,仍需结合具体行为及其对事实查明的影响判断,不能将个案结果理解为“只要加插材料就一律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