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存在瑕疵,不等于全部病历无效,也不意味着医院必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应当查明问题的性质、是否影响关键诊疗事实,以及能否通过其他资料核实。
患者发现疑点后,应保存原有版本,逐项提出具体异议,避免只用“病历都是假的”作笼统指控。
一、病历瑕疵主要有哪些情况?
为便于分析,可以将问题作以下区分,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固定等级。
| 问题类型 | 常见表现 | 审查重点 |
|---|---|---|
| 书写、格式问题 | 错别字、页码错误、格式不规范 | 是否影响身份、时间及诊疗事实判断 |
| 内容矛盾或缺漏 | 医嘱与执行记录不一致、关键时段记录缺失 | 能否解释,其他材料能否印证 |
| 真实性、完整性问题 | 疑似伪造签名、改写关键数据、隐匿或违法销毁病历 | 是否构成法定违法情形及其证据后果 |
同样是“时间错误”,可能只是录入失误,也可能影响抢救是否及时的判断。不能只看问题名称就决定严重程度。
二、一般错字、漏签名,会让病历失去证明力吗?
不一定。
如果错误不影响实质内容,医院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其他记录印证,相关病历仍可能被采信。
但签名、日期、药物剂量等内容,也不能一概视为无关紧要。例如:
- 无法确定记录由谁作出;
- 签名涉及患者是否同意某项手术;
- 时间差异影响判断是否延误救治;
- 剂量错误关系到实际用药是否安全。
形式上看似轻微的问题,也可能影响关键事实,应结合案件具体判断。
三、病历内容互相矛盾,是否必须全部排除?
不是。存在矛盾,应先核查原因和其他证据,而不是自动排除整份病历。
例如,护理记录与医嘱执行时间不一致,可以结合用药系统、输液记录及相关人员说明进一步核实。
| 处理方式 | 适用考虑 |
|---|---|
| 要求说明、补充资料 | 问题有可能通过原始资料核实 |
| 对具体内容作出质证 | 明确哪些事实不认可、理由是什么 |
| 限制相关内容的证明作用 | 某部分不能充分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
| 审查是否仍具备鉴定条件 | 判断争议对专业分析的实际影响 |
进入诉讼后,鉴定材料应依法经过质证。材料真实性存在争议的,应提请法院处理,不能简单把应由法院判断的问题全部交给鉴定机构决定。
四、什么情况下可能推定医院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存在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适用时需要查明具体事实,不能把任何补记、修改或缺页都直接称为篡改。
**过错推定不等于因果关系、损害范围和全部赔偿金额同时得到证明。**责任范围仍需结合相关证据和举证规则认定。
若医院原因导致关键资料缺失、鉴定无法进行,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其应承担何种不利后果,但并非一律判决全责。
五、病历修改、抢救后补记,是否都违法?
不是。规范允许符合要求的修改和补记。
纸质病历出现错字时,应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按规定注明修改时间并签名,不能通过涂抹等方式掩盖原内容。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这不等于可以事后随意补写全部诊疗经过。
电子病历应保留相应操作痕迹,能够追溯修改内容、操作时间和人员。
患者需要关注的是:
- 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 原始内容能否追溯;
- 是否有客观资料支持;
- 是否掩盖、改变了重要事实。
六、患者怎样提出有针对性的病历异议?
建议制作一份“病历问题对照表”。
| 所在位置 | 发现的问题 | 对照依据 | 希望查明的事项 |
|---|---|---|---|
| 某日病程记录 | 症状记载与同期护理记录不同 | 对应护理记录 | 当时实际病情及处置 |
| 某项医嘱 | 无法找到执行记录 | 医嘱单、费用明细 | 是否实际执行、何时执行 |
| 手术同意书 | 对签名真实性有异议 | 本人陈述及其他材料 | 谁签署、是否取得有效同意 |
| 两次复制的病历 | 同一位置内容不同 | 不同时间取得的版本 | 修改内容、时间及原因 |
表格中的内容应如实填写,不预先把疑点写成已经查实的违法行为。
保存医院盖章的复制件、取得时间和相关答复。需要核查电子病历的,可以书面要求保存原始数据、修改痕迹和日志,必要时依法申请调查取证或鉴定。
七、有病历瑕疵,患者还应继续做什么?
不要把全部维权工作停留在寻找错字、格式或签名问题上。
应继续整理:
- 患者实际受到什么损害;
- 怀疑哪些诊疗措施存在问题;
- 病历瑕疵如何影响这些事实的判断;
- 是否有其他资料可以补充;
- 哪些问题需要医学鉴定或其他专业核查。
医院拒绝说明或提供资料的,应保留书面申请和答复,依法投诉或申请法院处理。
病历异议的价值,在于帮助查清诊疗事实及证据是否可靠,而不是仅凭瑕疵数量决定谁胜谁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