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病历存在修改、补记或者不同版本,并不能直接认定医院篡改病历。应当结合修改方式、时间、内容、操作记录及相关证据,判断其是否真实、规范,以及是否影响对诊疗经过的还原。
一、检查修改方式是否规范
纸质病历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注明修改时间,并由修改人签名。
如果出现刮除、覆盖、粘贴等掩盖原始内容的情况,或者关键数据被改动却没有注明时间和人员,应当要求医院说明。
电子病历不能只看打印件是否整洁。系统应当保留历次操作痕迹、操作时间及人员信息,使相关操作可以查询、追溯。
二、核对修改时间与病历状态
应当关注修改发生在正常书写期间、抢救后的补记期限内,还是病历归档、复制或封存之后。
纠纷发生后书写病历,不一定属于篡改;在规定时限内书写,也不意味着内容必然真实。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应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并保留修改痕迹。已经封存的资料,不得通过擅自加插、抽换等方式改变原有状态。
三、关注是否改变诊疗关键事实
可以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 核对内容 | 需要关注的问题 |
|---|---|
| 症状与体征 | 是否改变患者最初的病情表现、生命体征等 |
| 诊断与检查 | 是否事后增加重要诊断,或者改变检查结果 |
| 用药记录 | 药名、剂量、给药途径及执行时间是否一致 |
| 手术与抢救 | 操作过程、异常情况、发现和处置时间是否发生变化 |
| 告知与签字 | 是否存在代签、补签,相关时间与实际经过是否相符 |
| 死亡相关记录 | 死亡时间、抢救经过及死因记载是否相互对应 |
错别字、标点或格式调整,与改变诊疗关键事实的修改,性质和影响可能不同。即使涉及关键内容,也需要结合依据和程序判断,不能只凭“改过”就下结论。
四、比较不同记录能否相互印证
将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医嘱、麻醉记录、检验报告及费用资料放在一起核对,重点检查:
- 同一事件的时间是否存在明显矛盾;
- 医嘱与执行记录是否能够对应;
- 病情变化与采取的措施是否衔接;
- 不同时间取得的同一份病历是否内容不同。
记录之间存在差异,可能是进一步调查的线索,但也可能与记录角度、时间口径或书写差错有关,需要听取解释并结合其他证据核实。
五、核对封存清单及电子操作记录
已经封存的病历,应核对封条、材料名称、页数及清单,注意是否存在材料增加、缺失或者版本变化。
对于电子病历,创建时间、修改时间、操作人员和历史版本等资料,可能帮助查明异常。存在争议时,可以提出保留相关日志及数据的要求,必要时依法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或电子数据鉴定。
纸质打印件没有显示修改记录,不等于后台一定没有修改痕迹;也不能仅凭文件显示的单一时间,就判断病历被篡改。
六、发现疑点后怎样处理?
妥善保存已取得的各个版本,记录获取时间和来源,将疑点逐项列明,要求医院作出解释。不要在证据原件上自行涂改,也不要通过抢夺病历或者擅自访问医院系统获取资料。
需要鉴别签名、文件形成情况或电子数据的,可以咨询具备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相关鉴定存在检材和技术条件限制,并非所有病历都能准确鉴定形成时间。
七、案例参考:事后补写改变关键诊断
据手册记载,患者朱某因咳嗽、胸闷就诊,初诊为上呼吸道感染,后死亡,尸检提示间质性心肌炎。
纠纷中发现,卫生院事后在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中补充了心力衰竭诊断,并补写医患交流记录。据手册所载,法院认为有关行为实质改变了诊疗记录,影响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查明,最终判令卫生院承担80%的责任。
该案提示,病历争议应重点关注修改对关键事实和专业评价的影响,而非只统计修改处数。
同时,手册关于合法修改与篡改界限的另一段材料,主要列举判断要点,未提供完整个案事实。其核心提示是:规范修改、依法补记与伪造篡改应当区分,不能将所有病历瑕疵一概认定为篡改。
即使依法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也不当然意味着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仍需结合损害、因果关系及证据妨碍的具体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