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应当围绕实际诊疗经过、患方提出的争议及自身抗辩,提交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据。并非所有医疗纠纷都由医院证明全部事实,但医院主张免责、减责等事由时,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一、完整的诊疗资料
应准备与争议有关的门诊、住院、检查、用药、手术、麻醉、护理及抢救记录等资料。
涉及电子病历真实性争议的,还应根据审查需要提供版本、操作日志、修改留痕及相关说明。病历已经封存的,应按规定办理启封和提交手续。
材料缺失或不同版本之间存在差异时,应如实解释原因,不能通过事后补造、抽换或隐匿材料弥补。
二、针对免责或减责主张的证据
| 医方提出的抗辩 | 需要关注的证据 |
|---|---|
| 患者或近亲属不配合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 提出的诊疗建议、告知内容、拒绝或不配合的具体行为,以及对损害的影响 |
| 紧急抢救中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 病情紧急程度、救治时间线、人员与措施、监测及抢救记录 |
| 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当时可获得的技术条件、相关专业依据及个体病情 |
| 损害主要来自原有疾病等因素 | 既往病史、检查资料、病情演变及相应专业分析 |
患者签署“拒绝治疗”“自动出院”等文件,不意味着医院当然免责。仍需审查建议是否符合规范、告知是否充分,以及医院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证据
涉及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等争议时,应提交相应知情同意资料及沟通记录,说明告知了哪些风险、替代方案,以及由谁作出同意表示。
只有一张签字表,不一定足以回答全部告知争议。紧急情况下未能取得意见的,应提供紧急情形、审批及处置经过等相应材料。
四、医疗产品及血液相关证据
涉及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或血液的,应根据争议准备采购来源、批号、合格证明、验收、储存、使用及追溯记录,以及已有检验资料。
但证明已尽进货查验义务,不等于当然排除缺陷产品或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时的法定责任。
主张产品不存在缺陷、血液合格等抗辩的,应按相应规则举证;仅提交采购发票或供货方资质,未必能够证明全部抗辩事实。
五、对赔偿项目提出异议的证据
医院对医疗费、误工、护理、后续治疗等项目有异议的,应具体说明:
- 哪一项目或金额存在争议;
- 是否与本次损害有关;
- 是否必要、合理;
- 是否已经支付或存在重复计算;
- 有哪些材料支持异议。
不宜仅笼统表示“金额过高”,而不回应具体计算依据。
六、患方应怎样审查医方材料?
患方可以逐项核对材料是否完整、与已持有版本是否一致,以及医院的抗辩能否得到证据支持。
对专业问题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鉴定;对病历真实性、缺失或提交方式有疑问的,应具体列明,并请求法院依法审查。
医院提出免责理由,不等于免责成立;患方提出质疑,也不等于医院必然承担责任。 最终应由法院结合全部证据及适用规则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