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患者及家属可以结合争议大小、证据情况、双方沟通意愿及处理成本,选择适合的方式。协商、调解不是起诉的必经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医患双方自愿协商
患者或者家属与医疗机构直接沟通,就诊疗争议、责任及赔偿等事项协商解决。
这种方式沟通较直接,程序相对简便,但应当先了解病情、保存证据,并合理评估损失。达成一致后,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赔偿范围、付款时间、后续治疗费用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不宜在损害尚不清楚、重要证据尚未取得时,仓促签署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的协议。
二、申请人民调解
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第三方协助核实情况、梳理争议并推动达成协议。
调解以自愿为基础,调解组织不能强迫任何一方接受方案。需要通过鉴定明确专业问题的,可以依法安排相应鉴定。
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按规定申请司法确认,以增强协议的履行保障。
三、申请行政调解
医患双方可以依法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需要区分,行政调解与行政投诉不是一回事:
- 行政调解:协助双方解决医疗纠纷及相关赔偿争议。
- 行政投诉:反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提出投诉,不意味着主管部门会直接判令医院按照患方提出的金额赔偿。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起诉,由法院通过审理、调解或判决解决争议。
诉讼中,法院可以依法组织证据审查,并根据需要委托鉴定,最终认定责任及赔偿范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的时间和费用受案件复杂程度、鉴定及审理情况等因素影响,应结合实际评估。
五、不同途径怎样衔接?
| 处理途径 | 主要特点 |
|---|---|
| 自愿协商 | 双方直接沟通,达成一致后签订和解协议 |
| 人民调解 | 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协助解决 |
| 行政调解 | 由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调解 |
| 诉讼 | 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形成相应司法文书 |
这些程序不能简单理解为可以同时重复申请。
例如,诉讼已经被法院受理,或者行政调解已经受理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不再受理同一纠纷;已受理的,应终止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诉讼之间,也有相应的程序衔接要求。
对于其他解决机制,应核实当地是否实际提供、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及相应法律要求,不宜仅凭某地历史上的试点做法,认定全国均可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