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依法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替代方案告知的目的,是帮助患者理解合理可行的选择,在了解主要利弊后作出决定。
一、替代方案通常需要说明哪些内容?
应结合病情和实际选择,说明对患者决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 告知内容 | 患者需要了解的问题 |
|---|---|
| 方案及适用条件 | 除推荐方案外,有哪些适合当前病情的合理选择 |
| 预期获益 | 各方案希望达到什么效果,存在哪些局限 |
| 主要风险 | 有哪些重要并发症、不良反应或者失败风险 |
| 重要差异 | 创伤、恢复时间、后续治疗及费用等有何明显区别 |
| 暂缓或者不治疗的影响 | 如果等待、观察或者拒绝治疗,可能出现什么后果 |
| 实施条件 | 本院能否开展,是否需要进一步会诊或者评估转诊 |
具体说明的范围和程度,应结合当时病情、医疗水平及方案可行性判断,不能机械要求列出所有理论上存在的方法。
二、医院只能开展一种治疗,就可以不说明其他选择吗?
不能仅因本院不开展,就当然排除告知。
如果其他方案对患者具有现实适用性,并且可能明显影响其决定,应结合具体情况说明其存在、适用条件和实施限制,必要时讨论会诊或者转诊。
但未经验证、不适合患者或者仅处于探索阶段的技术,不能与成熟可行的方案不加区别地并列推荐。
三、医生推荐某种方案,是否侵犯选择权?
不当然侵犯。
医生可以依据病情提出专业建议,并说明推荐理由。问题在于,是否隐瞒重要选择、夸大推荐方案的效果,或者只强调其他方案的风险。
充分告知不要求所有方案获得相同评价,而要求说明客观、具体,能够帮助患者理解重要差异。
四、应当向患者本人还是家属说明?
原则上应向患者本人说明。
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决定的状态,或者存在不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法定情形时,应依法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相应同意。未成年患者等情况,还应结合监护规则处理。
不能仅因家属在场,就当然跳过具有相应决定能力的患者本人。
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紧急救治规则。
五、签了同意书,就证明已经充分告知吗?
不一定。
同意书是重要证据,但“已告知替代方案”等笼统表述,是否足以证明履行义务,需要结合具体记载、病历和实际沟通判断。
对于依法要求书面同意的事项,应履行相应手续。口头沟通有助于解释,但不能替代必须取得的书面同意。
反过来,同意书没有逐项列全,也不能脱离其他证据,直接认定完全未告知。
六、告知不足,医院一定要赔偿吗?
未依法履行说明义务,可能产生相应法律责任。但主张医疗损害赔偿,还需结合患者损害、告知不足与损害之间的关系等判断。
不能仅凭同意书缺少某一项内容,就要求医院承担全部治疗后果。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对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也有相应限制。
发生争议时,应保存同意书、病历及合法取得的沟通记录;涉及方案适用性等专业问题,可以依法申请鉴定。
七、患者签字前可以问什么?
可以重点询问:
- 除了推荐方案,还有哪些适合我的选择?
- 各方案最大的获益和风险是什么?
- 为什么更推荐这一种?
- 如果暂缓治疗,会有什么影响?
- 是否需要会诊或者转院评估?
对不理解的内容,可以要求进一步解释,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