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尸检,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无法分析死因,但能否作出专业判断,需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审查现有材料后确定。
尸检是查明死亡原因的重要手段。已经无法进行尸检的,应及时保存完整病历和其他相关资料,评估是否仍具备死因分析及医疗损害鉴定的条件。
一、能否根据病历资料分析死因?
在部分案件中,病历能够较完整地反映患者的疾病、检查结果、治疗过程及死亡前的病情变化,专业人员可能据此开展死因分析。
但这种分析存在局限:没有尸体解剖及病理组织学检验,某些疾病、损伤或者死亡机制可能难以确认,也可能无法排除其他原因。
因此,不能认为“病历完整就一定能够确定死因”,更不能把根据资料作出的推断等同于尸检能够提供的全部信息。
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应尽量收集能够反映完整诊疗经过的资料,包括:
- 门诊、急诊及住院病历;
-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及病理资料;
- 手术、麻醉、用药、输血及护理记录;
- 病情变化、抢救、死亡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 转院、院前急救及后续医疗机构的诊疗资料;
- 已经形成的尸表检查、组织切片或者其他检验资料;
- 死亡证明及与死因争议有关的其他证据。
材料不应只限于被质疑医院的一段记录。患者曾在多家机构就诊的,应尽量补齐前后资料,便于分析病情演变。
三、怎样申请专业评估?
可以向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说明未尸检的原因、现有材料及具体争议,请其评估:
- 是否具备开展死因分析的条件;
- 需要补充哪些资料;
- 可以回答哪些问题,哪些问题无法判断;
- 是否能够继续评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
进入诉讼的,应向法院提出相应鉴定申请,由法院依法组织委托。具体鉴定人员配置和程序,应符合适用的鉴定规范及执业要求。
四、死因不能完全确定,医院是否就一定免责?
不一定,但也不能因此直接推定医院有责任。
应当区分:哪些事实已经查明,哪些专业问题仍不确定,以及材料缺失或者无法检验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如果一方存在隐匿、拒绝提供关键病历等行为,可能涉及过错推定或者举证妨碍;是否适用、产生何种后果,需要由法院结合具体证据判断。仅仅对死因推断提出异议,并不当然构成举证妨碍。
五、还能进行尸检时,不宜用资料分析替代
对死因有异议且仍具备尸检条件的,应及时了解并安排尸检,不宜因为可能通过病历分析,就主动放弃查明死因的重要机会。
已经无法尸检的,也不必直接认定维权没有希望。应先保存资料,再由专业机构评估可以查明的事实及其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