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使用中的违规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医院、药店,也可能涉及参保人员、经办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
**收费异常、过度诊疗与骗保并非完全相同。**是否违法、是否属于骗取基金,应结合实际服务、结算记录、主观目的及有关规定调查认定。
一、医院、药店常见的违规行为有哪些?
| 行为类型 | 常见表现 |
|---|---|
|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 不合理拆分住院,或者办理住院手续却没有实际住院治疗 |
| 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治疗,超量或重复开药等 |
| 违规收费 |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
| 串换项目 | 实际提供的药品、耗材、诊疗服务与医保结算项目不符 |
| 违规纳入结算 | 将不属于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申报医保 |
| 提供倒药便利 | 为参保人员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获取返现等提供便利 |
| 虚构服务、资料造假 | 编造检查、治疗或者购药记录,骗取基金支出 |
**同一患者多次住院、重复检查或者调整用药,不当然违法。**需要结合病情、诊疗必要性及实际服务情况判断。
二、哪些行为可能涉及骗保?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串通虚开单据,伪造资料、虚构医药服务等,符合条件的,可能属于骗取医保基金支出。
例如,患者没有接受某项治疗,医院却编造记录并申报结算;或者以返现为条件,安排参保人员配合虚假住院,都需要重点调查。
行政违法是否进一步构成诈骗等犯罪,还需符合相应刑事条件,不能将所有结算差错都直接认定为犯罪。
三、DRG、DIP付费下,哪些做法需要警惕?
按病种、病组付费,并不意味着医院可以降低必要诊疗标准。
应关注为违规获取基金而高套病种编码,以及无合理依据拆分住院等问题。2026年施行的实施细则,也对高套、低编病种或者病组编码等违反支付方式管理规定的行为作了规定。
对于推诿患者、减少必要治疗、催促不适宜出院患者出院等情况,应分别审查诊疗规范、服务协议及基金使用规则。
合理控费、使用价格较低的合适药品,不等于违法;为控费牺牲必要治疗,也不能因支付方式改革而免责。
四、参保人员哪些行为可能违规?
常见情形包括:
- 将本人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就医、购药;
- 使用他人身份享受其医保待遇;
- 配合虚假住院、虚构诊疗或者虚开费用;
- 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获取返现等非法利益;
- 通过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事实骗取待遇;
- 对同一费用违规重复申报、重复享受待遇。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不等于医保身份可以借用。**符合规定的家庭共济,应按实际就医人的身份和相关流程办理,不能让家属冒用参保人的名义就诊。
五、费用涉及第三人责任,可以直接申报医保吗?
应如实说明伤病原因及已经获得的支付。
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第三人负担的费用,不能通过隐瞒事实违规纳入基本医保结算。但符合第三人不支付、无法确定第三人等条件时,法律也规定了基金先行支付机制。
因此,有第三人责任,不等于患者一律不能申请基金支付;已经由其他主体支付,也不能隐瞒后再次重复报销。
六、违规使用基金,会承担什么责任?
应区分具体行为、基金损失及是否属于骗保。
可能涉及责令改正、退回基金、罚款、暂停相关医保服务、解除服务协议,以及依法处理有关人员资格等。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基金支出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退回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等责任。其他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条件、幅度可能不同。
**罚款不是支付给患者的赔偿款。**患者自身费用损失、身体损害等,需要另行依法主张。
七、患者发现异常,应怎样核查和举报?
建议先保存医保结算单、收费明细、病历、处方及付款记录,对照实际接受的服务核查。
重点写清:
- 哪家机构、什么时间发生;
- 实际接受了哪些服务;
- 哪些结算项目与事实不符;
- 是否有人要求配合签字、返现或者冒名;
- 有哪些可以核实的证据。
可以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基金使用线索;涉及诊疗质量、人员执业、药品质量或者涉嫌犯罪的,也可向相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反映。
不要因为“医院说可以报销”,就配合签署不真实记录。已经发现身份被冒用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