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主要是为治疗医疗损害及其相关后果,合理发生的检查、用药、手术、住院等费用。
**有医疗票据,不等于全部金额都应赔偿;属于自费项目,也不等于一定不能赔偿。**应结合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及损害原因,判断费用是否相关、必要、合理。
一、医疗费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 费用类别 | 常见内容 |
|---|---|
| 检查、检验费 | 为明确损伤、评估病情及观察治疗效果进行的必要检查 |
| 药品费 | 治疗相关损害所需的合理用药费用 |
| 治疗费 | 换药、处置、手术、麻醉等相关费用 |
| 医用材料费 | 治疗所需的合理耗材、植入材料等费用 |
| 住院费 | 因相关损害需要住院产生的合理费用 |
| 康复及修复费用 | 必要的功能恢复训练、适当的整容修复等费用 |
具体项目应结合实际收费内容判断。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通常另列赔偿项目,不能与医疗费重复计算。
二、原来治疗疾病花的钱,都能要求医院赔偿吗?
不能一概要求全部赔偿。
医疗损害案件应区分原有疾病正常治疗需要发生的费用,与因诊疗过错等原因新增或者扩大的费用。
例如,因医疗损害需要再次手术、延长住院、增加检查或者接受修复治疗的,相关合理费用可以依法审查。
但也不能只按收费日期机械区分:损害发生后的费用,未必全部与损害有关;某些同时用于治疗原病和处理损害的费用,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能否区分、如何确定,应依据具体病情和证据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查明。
三、只有付款记录,没有病历,可以证明医疗费吗?
付款记录可以证明支出,但通常还需要其他材料说明治疗内容及其与损害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
建议保存:
- 医疗收费票据,包括合法电子票据;
- 门诊、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
- 医嘱、处方、检查报告;
- 费用明细及出院记录。
预交住院押金不等于最终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应结合结算单及退费情况核实。
四、医院认为治疗不必要,谁来举证?
患者应先提供费用发生及相关诊疗的基础证据。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能仅以“费用太高”“换医院治疗没有必要”等笼统说法要求扣除。
但这也不意味着患者提交任何票据都必须支持。法院仍应审查费用真实性、与损害的关联性,以及是否重复计算等问题。
五、自费药、外购药和转院费用能否赔偿?
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医保支付范围与侵权赔偿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仅凭“医保不报销”就排除赔偿。
外购药品应尽量保留处方、医嘱、购药票据和用药记录,证明购买、使用及治疗必要性。转院后发生的费用,也应结合转院原因、治疗内容及实际需要审查。
自行购买与治疗无关的保健品,或者缺乏医学依据的额外项目,不能当然计入医疗费。
六、医疗费计算到什么时候?后续费用怎么办?
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原则上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对于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区分处理:
| 情况 | 主张方式 |
|---|---|
| 已经实际发生 | 提交相应病历、票据等证据主张 |
|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必然发生 | 可以依法与已发生费用一并主张 |
| 是否发生、治疗方案或者金额尚不能确定 | 可以待实际发生后依法另行起诉 |
仅凭“以后可能需要治疗”或者患者自行估算的价格,通常不足以确定后续治疗费。
七、怎样整理医疗费,便于核算?
可以按就诊时间逐笔列明医院名称、治疗内容、票据金额、退费金额及对应证据,并标注与医疗损害的联系。
医院已垫付、减免或者退还的款项,应核实性质后处理;涉及医保、商业保险等支付的,应如实说明,依法判断结算、追偿及赔偿关系,不能简单全部扣除或者重复领取。
最终应赔金额,还需要结合医院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