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展诊疗活动,可能承担行政责任;造成患者损害的,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犯罪条件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违法不等于必然构成非法行医罪,没有造成伤亡也不意味着一定不构成犯罪。**需要分别审查机构资质、人员资格、实际行为及情节后果。
一、机构资质与医生资格,应当分别核实
开展诊疗,既要核实机构是否合法设立、诊疗范围是否符合要求,也要核实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例如:
- 有营业执照,不等于可以开展诊疗;
- 医生有资格,不等于任何场所都可以开诊;
- 机构有医疗资质,不等于可以开展所有诊疗项目;
- 美容师培训证书,不能代替医师执业资格。
同时,符合规定的诊所实行备案管理,不能仅因未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忽略其是否已经依法备案。
二、行政处罚有哪些?
应根据违法主体和行为适用相应规定。
| 违法情形 | 主要处理规则 |
|---|---|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符合相应处罚规定 | 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依法罚款 |
| 非医师行医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依法罚款 |
| 超范围诊疗、违法使用人员等 | 根据具体行为及适用规定处理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相关罚款,为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非医师行医规定的罚款,为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不能继续沿用旧规定,将无证执业概括为“最高罚款一万元”。**具体处罚还需审查适用依据,不能把不同罚款机械相加。
三、非法行医造成损害,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依法主张。
根据损害及证据,可以审查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死亡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涉及相应赔偿项目。
但仍需查明违法诊疗与损害之间的关系。不能仅凭没有资质,就把患者原有疾病造成的全部后果都归给行为人。
服务费退还、合同效力及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也需要分别分析,不能与人身损害赔偿混为一谈。
四、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司法解释列明的相关主体情形,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以及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继续从事医疗活动等。
**机构无证、超范围执业,与刑法上的主体条件不是完全相同的问题。**有医师资格的人存在执业管理违法,也不能不加分析地直接按非法行医罪处理。
五、没有造成死亡、重伤,也可能入罪吗?
可能。
司法解释列举的“情节严重”情形,还包括造成一定程度的残疾、功能障碍,造成特定传染病传播风险,使用有关不合格产品足以严重危害健康,以及因非法行医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等。
因此,是否构罪不能只看患者有没有死亡或者重伤,还要审查行为危险性、既往处罚等事实。
相关残疾、功能障碍应按适用标准认定,不能直接拿民事伤残等级代替刑事判断。
六、非法行医罪的刑罚怎样规定?
| 法定情形 | 刑罚 |
|---|---|
| 情节严重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造成就诊人死亡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患者死亡时,还需要审查死亡原因。司法解释要求,适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形,应认定非法行医行为是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不能仅因患者在接受非法诊疗后死亡,就自动适用最高一档刑罚。
七、患者应当怎样维权?
出现身体异常,应及时到正规医疗机构诊治,同时保存:
- 服务地点、机构及操作人员信息;
- 宣传页面、聊天和预约记录;
- 付款、收款及收费项目资料;
- 使用药品、器械的名称、包装和批号;
- 诊疗经过、损伤照片、后续病历及费用凭证。
涉嫌违法执业的,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有具体犯罪线索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民事赔偿可以依法另行主张,罚款、罚金不会直接作为患者赔偿款支付。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也不当然免除依法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