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其代理人与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在场,对相关病历资料进行确认、签封并妥善保管,以保存封存时的资料状态,为后续鉴定和纠纷处理提供证据。
封存病历不等于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也不意味着患者必须停止治疗。
一、封存原件还是复印件?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
封存原件时,应当留存可供正常诊疗使用的复制件;封存复制件时,应核对其与原件是否一致,编列页码,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患者应另外留存一套可供查阅的病历复制件,方便整理诊疗经过和准备后续材料。
二、病历尚未完成,可以封存吗?
可以。
病历尚未完成的,先封存已完成部分;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另行封存。不能以病历尚未全部完成为由,笼统拒绝封存已经完成的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病历,可以按规定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但合法补记也应遵守相应程序,不能擅自将新材料混入已经封存的病历。
三、封存清单有什么作用?
封存清单用于明确“封存了什么”,是核对资料是否完整、是否发生后续变动的重要依据。
医疗机构应当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建议清单写明:
- 患者姓名、住院号等识别信息;
- 病历资料名称、页数及份数;
- 封存的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 封存日期、时间及双方经办人员;
- 尚未完成、需要后续另行封存的材料。
不要只在封袋上签字,却没有核对袋内材料及清单。
四、封存后由谁保管,怎样启封?
封存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启封原则上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核对封条、清单及资料是否一致。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病历资料封存后,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 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 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
这里的3年是有关自行启封条件的规定,不是病历保存期限,也不等于诉讼时效。 如果纠纷尚未解决,患方应保存持续提出处理要求的相关记录。
五、封存病历后还要注意什么?
妥善保存封存清单、病历复制件及沟通记录。对封条破损、资料增减、页数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必要时通过主管部门调查或者司法程序查明。
擅自加插、抽换或者修改封存资料,可能影响证据真实性,并导致相应不利后果。但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范围,仍需结合具体行为、证据影响和案件事实判断,不能一概认定为全部责任。